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为引导和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文物保护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文物违法行为,现将《聊城市文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举报电话:聊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0635-8680991
举报电话:聊城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0635-8219057
附件:聊城市文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聊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文物保护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文物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聊城市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受理、督办或直接调查处理群众提供文物违法行为线索的奖励,本办法所称文物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文物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负有文物安全管理职责的文博行业工作人员(包括野外文物巡护员)、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公安、海关、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依法打击、查处、侦破文物违法犯罪案件的人员在工作期间及通过职务行为获得信息的不作为文物违法案件的举报奖励对象。
第三条 各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及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建立举报受理渠道,畅通举报途径,并主动对社会公开。
第四条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信件、来访等方式举报文物违法行为,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执法机构接到举报后,应立即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接报受理记录,落实情况。
第五条 发现下列情形的,可向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执法机构举报:
(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故意或者过失损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
(三)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四)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违法违规施工作业造成文物损坏的;
(五)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违法、违规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六)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七)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或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八)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九)文物(包括馆藏文物)损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的;
(十)其他违反文物法律法规规章及损坏文物的行为。
(一)违法行为发生于聊城市行政区域内;
(二)举报对象有明确、具体的违法事实;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文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文物行政执法机构掌握;
(四)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公安机关或文物行政执法机构依法立案;
(五)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1.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包括真实姓名,方便联系的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由举报人凭有效身份证明直接领取奖金。
2.特别重大的文物违法案件,情节特别严重的,匿名举报人也可以作为举报奖励对象。匿名举报人可选择使用6位密码(字母或数字)留给受理部门,在违法案件和举报线索调查处理完毕后凭密码和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3.同一线索被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4.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条线索进行奖励。
5.举报人根据公安机关发布的公告或通缉令提供文物违法犯罪线索的,按照公告或通缉令规定的奖金数额予以奖励,不再按本办法重复奖励。
6.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八条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相关文物的级别,举报分为下列四个等级。给予举报人的奖励金额,可以根据举报文物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造成的后果严重性、社会影响恶劣程度以及举报等级不同,酌情给予300元至3000元奖金。
一等:提供被举报的违法事实线索和相关有效证据,违法行为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一级文物,社会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举报人积极协助调查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给予举报人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奖金。
二等:提供被举报的违法事实线索和相关有效证据,违法行为涉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或二级文物,社会影响比较恶劣,造成比较严重后果的,举报人协助调查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给予举报人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奖金。
三等:提供被举报的违法事实线索和相关有效证据,违法行为涉及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或三级文物,社会影响较小,造成后果较轻的,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给予举报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奖金。
四等:提供违法行为和隐患线索,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基本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给予举报人不超过500元的奖金。
第九条 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聊城市文化和旅游局相关文物管理科室依据本办法规定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并提出奖励意见,报局党组审批。
第十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等到聊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办理奖金领取手续。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权利。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及双方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者泄露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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