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考古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全面提升我国考古机构的综合实力,促进文物考古事业高质量发展,建设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考古学,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列考古机构,是指取得考古发掘资质,承担考古发掘、文物保护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公益性机构。
第三条 世界一流考古机构建设工作着力提高考古机构学术科研、国际合作、管理创新和队伍建设水平,推动一批高水平考古机构进入世界一流行列。分两阶段实施:
(一)到2030年,培育10—15家世界一流考古机构,中国考古的国际影响力显著提升。
(二)到2035年,建成一批世界一流考古机构,考古机构综合能力大幅提升,引领建设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考古学。
第四条 世界一流考古机构建设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重点扶持。坚持扶优扶强,重点支持行业内基础扎实、能力突出、学术优势和科研特色明显的考古机构优先发展,在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集中投入。
(二)动态管理。坚持可进可出,通过评定、定期评估等环节把控,形成闭环管理,保持发展态势和竞争优势。
(三)突出实效。坚持目标导向,科学确定世界一流考古机构建设的目标任务,合理配置资源要素,确保建设实效。
二、建设内容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考古机构,可申请建设世界一流考古机构:
(一)学术成果丰硕,学术成果数量、质量等方面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力;拥有国内外认可的学术带头人和团队。
(二)基础条件良好,内部规章制度完善,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和重大文物安全事故;队伍建设、设施设备配置完善;积极服务社会,得到广泛认可。
(三)主管机构高度重视,能够为建设工作提供政策、资金及其他支持;省市级考古机构建设已经纳入地方政府文化建设内容。
第六条 世界一流考古机构建设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学术科研。强化学术引领,完善考古科研体系,培育富有特色、优势突出的学术发展方向,培养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和团队,持续推出高水平科研成果。
1.建立由国内外专家组成的学术委员会,指导学术科研工作。合理设置内设部门和职能,配置人才队伍,制定中长期学术科研规划。
2.牵头开展重大考古项目,如中华文明探源工程、夏商文明研究工程、“考古中国”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在国内外高水平期刊上发表科研成果。
3.及时整理考古资料,出版考古报告,移交出土文物。考古成果高质量转化,有效支撑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建设。
4.主办学术期刊,纳入CSSCI或SCI等期刊目录。
(二)国际合作。主动培育、参与世界考古重大学术课题,广泛开展交流对话,开放重大考古项目,建设共享平台。
1.积极承担中外联合考古与合作研究项目。
2.成立专门的部门,配备专业人员从事国际合作,建立稳定的合作交流渠道;译介国外考古资料和论著;主办外文期刊、网站、公众号等。
3.举办国际学术会议,参加国外学术会议,开展人员交流互访。
4.机构人员担任国外考古类期刊主编、副主编、编委;在国际组织任职,参与国外考古政策、法规、标准制定等。
5.吸纳国外考古学相关领域研究人员在本机构任职(含兼职),或邀请国外专家担任顾问。
6.依托重点遗址、考古基地或工作站建设国际考古开放工地,开展国际培训、研学活动等。
(三)管理创新。积极争取主管机构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保障力度,改革创新科研管理、开放合作政策措施,建立科学高效的现代管理体制机制。
1.国家级考古机构得到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政策支持,重视与地方文物部门、高校合作。
2.纳入科研事业单位管理或享受科研事业单位管理政策。建立体现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
3.落实国家文物局关于考古装备及设施配备的有关要求;建设国家重点地区考古标本库房;建设考古博物馆或陈列展示场馆;配置办公自动化系统。
4.建设全国性或区域性考古科技平台,如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或省部级科技平台等。与相关科研院所、高校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机制。
(四)队伍建设。保持合理的编制规模,完善人才引进、职称设置、人员待遇相关政策。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培养一批学术带头人、科研骨干和科技人才,提升队伍专业化水平和科技能力。
1.编制规模不低于90人。拥有一定的人才招聘引进自主权。
2.拥有国家级高层次人才。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的70%。高级岗位比例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40%。考古发掘项目负责人总数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35%。
3.组建一定规模的科技考古团队和文物保护团队,科技考古专业人员总数、文物保护专业人员总数均不低于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10%。
三、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世界一流考古机构建设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申报。考古机构自愿申报,填写世界一流考古机构建设申请书,经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后,征求省级人民政府同意,报送国家文物局。国家级考古机构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直接报送国家文物局。
(二)评议。国家文物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世界一流考古机构建设评议表》,对各申请单位进行综合评分,按得分数进行排名,公布“世界一流考古机构建设单位名单”。
“世界一流考古机构建设单位名单”以160分(基本指标得分不低于120分)、120分(基本指标得分不低于90分)为限区分出A、B、C三档,分别为建设名单、预备名单、后备名单。
(三)建设。列入“世界一流考古机构建设单位名单”A、B档建设名单、预备名单的考古机构,应在名单公布后3个月内向国家文物局提交世界一流考古机构建设方案,经国家文物局同意后开展建设工作。列入C档后备名单的考古机构,可编制考古机构建设方案并提交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指导开展建设工作。
(四)动态管理。国家文物局每三年组织开展一次世界一流考古机构建设评议工作,根据评议结果动态调整“世界一流考古机构建设单位名单”。
第八条 国家文物局组织设立专家库,由第三方机构抽取专家参加评议工作。
(一)入库专家应具备以下至少一个条件:
1.长期从事相关学术领域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在行业内有较高声望;
2.曾担任考古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业务主管;
3.长期从事考古管理工作,曾担任文物行政部门处级以上职务,具有丰富的考古管理经验。
(二)抽取专家需符合以下要求:
1.总数不得少于9人,并应为奇数。其中国内专家不少于7人、国际专家不少于2人。
2.应在随机抽取的基础上,坚持回避原则。与考古机构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专家,应主动提出回避。
3.应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本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评议。如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将被取消入库资格。
第九条 世界一流考古机构建设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目标。说明中长期建设目标、学术发展方向、主要职能定位等,阐述建设目标与世界一流考古机构建设工作的关系。
(二)建设任务。应包括学术科研、国际合作、管理创新、队伍建设等内容。明确考核目标、预期完成时间,建立主要任务清单。建设任务应具有可行性、指导性和前瞻性。
(三)建设周期和保障措施。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说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保障措施。
第十条 列入“世界一流考古机构建设单位名单”A、B档的考古机构,应编制建设年度报告,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国家文物局。
第十一条 本《指南》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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