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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文化和旅游发展中心设立登记信息公开
时间:2021-10-22 09:4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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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0日,经聊城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审核,我单位依法设立为事业单位法人,现将相关情况公开如下:

单位名称:聊城市文化和旅游发展中心

住所: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路8号

宗旨和业务范围:

宗旨:服务我市文化旅游事业发展。

业务范围:承担文化和旅游发展相关工作。负责全市旅游行业人才平台建设,组织导游员等级资格考试;负责全市旅游线路开发和旅游商品开发;协助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开展旅游行业对外宣传,指导旅游市场促销;承担文化和旅游市场的调查研究和全市文化旅游对外形象整体策划,宣传推广和市场开发的有关具体工作;承担文化旅游公共服务信息采集发布、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个性化业务平台建设等工作;承担行业大数据采集、分析的具体工作,为市文化和旅游局提供决策依据;负责全市重大节庆活动的策划、筹备、组织协调和落实,全市假日活动的谋划和调度等工作;承担大运河(聊城段)开发利用相关事务性工作,及全市运河文化和旅游项目建设的协调工作;完成市文化和旅游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法定代表人:刘艾新

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开办资金:¥380万元

举办单位:聊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事业单位章程:

聊城市文化和旅游发展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聊城市文化和旅游发展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类别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路8号。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80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聊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聊城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服务我市文化旅游事业发展。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承担文化和旅游发展相关工作。负责全市旅游行业人才平台建设,组织导游员等级资格考试;负责全市旅游线路开发和旅游商品开发;协助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开展旅游行业对外宣传,指导旅游市场促销;承担文化和旅游市场的调查研究和全市文化旅游对外形象整体策划,宣传推广和市场开发的有关具体工作;承担文化旅游公共服务信息采集发布、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个性化业务平台建设等工作;承担行业大数据采集、分析的具体工作,为市文化和旅游局提供决策依据;负责全市重大节庆活动的策划、筹备、组织协调和落实,全市假日活动的谋划和调度等工作;承担大运河(聊城段)开发利用相关事务性工作,及全市运河文化和旅游项目建设的协调工作;完成市文化和旅游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一条  本单位党组织名称:中共聊城市文化和旅游发展中心支部委员会。

第十二条  中共聊城市文化和旅游发展中心支部委员会要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支持行政主要领导人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推动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十三条  中共聊城市文化和旅游发展中心支部委员会担负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群众的职责,健全本单位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本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党务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党组织工作和活动正常开展。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为:

(一)明确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审核事业单位章程草案、章程修改草案;

(三)审核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内容;

(四)审核事业单位进行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公开情况;

(五)监督事业单位按照章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情况;

(六)考核事业单位工作运行情况;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举办单位的义务为:

(一)保障、支持事业单位在业务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二)为事业单位发展提供必要的人员、场所、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三)按照有关权限与程序,参与事业单位的管理活动;

(四)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聊城市文化和旅游发展中心主任办公会按程序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

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本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其主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按照事业单位职权范围和规定程序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四)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加强对单位的财务管理;

(五)超越本单位职权范围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承担相应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根据《关于印发聊城市文化和旅游局所属处级事业单位机构职能编制规定的通知》(聊编〔2021〕53号)规定,本单位设置办公室、运河保护开发科、信息和宣传科、行业促进科等4个内设机构,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办公室:承担中心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中心文电会务、政务公开、机要保密、党建和群团等工作;承担中心人事管理、社会保障和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承担中心管理规章制度及规范起草工作;承担中心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协调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运河保护开发科:承担大运河(聊城段)保护开发利用相关事务性工作;配合做好大运河(聊城段)文化和旅游方面的策划、规划工作;承担全市运河文化旅游项目建设的协调工作。

(三)信息和宣传科:承担文化和旅游市场的调查研究和全市文化旅游对外形象整体策划,宣传推广和市场开发的有关具体工作;承担文化旅游公共服务信息采集发布、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个性化业务平台建设等工作;承担行业大数据采集、分析的具体工作,为市文化和旅游局提供决策依据。承担全市重大节庆活动的策划、筹备、组织协调和落实,全市假日活动的谋划和调度等工作。

(四)行业促进科:承担全市旅游行业人才平台建设,组织导游员等级资格考试;承担全市旅游线路开发和旅游商品开发;协助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开展旅游行业对外宣传,指导旅游市场促销。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当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人事管理严格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管理和人员聘用的原则是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奖惩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鲁人社发〔2017〕4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单位人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事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其他需要公开的情况等。

(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等重大信息。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出现终止情形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进行清算。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出现终止情形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聊城市文化和旅游发展中心主任办公会按程序审议通过,经举办单位核准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2021年4月12日经聊城市文化和旅游发展中心主任办公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聊城市文化和旅游发展中心主任办公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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