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解读(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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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中 小问题一:什么是考古前置?
考古前置又称“先考古,后出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建设单位进行基本建设工程时,将原来由建设单位获得土地后进行的考古勘探、发掘事项提前到建设单位拿地前进行,以便实行“净地出让”,或者说是“标准地”出让。除了时间提前外,还有一条是原来由建设单位支付的费用转由人民政府的财政支付。
问题二:为什么要推行考古前置?
一是国家政策早有先例。《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规定,对占地两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须事先报请进行考古调查勘探;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深入推进文物领域“放管服”改革,明确提出“考古前置”要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应充分考虑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需要。完善基本建设考古制度,地方政府在土地储备时,对于可能存在文物遗存的土地,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不得入库。今年,省委深改委也提出要求,需出台国有建设用地考古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相关配套措施和规章制度,促进考古前置尽快落地。
二是解决基本建设与考古工作之间的矛盾。考古前置实现了“拿地即开工”,优化了营商环境,降低了企业经济和时间成本,有利于文物保护,土地供应前完成考古工作,能够及时发现和保护地下文物,确保地下文物安全。
问题三:哪些国有建设用地需要在土地供应前进行考古前置?
(一)位于地下文物保护区的;
(二)位于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的;
(三)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
(四)涉及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
其中聊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历史城区保护范围为北至东昌路,南至湖南路,西至昌润路,东至柳园路;临清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城区保护范围为:北至解放路,南至船厂街南,西至河堤路,东至曙光路。
对既有地下管线、道路、广场、绿地、厂区等建设工程进行改造,施工不超过原有区域和深度的,或原有深度已挖至生土层的,可不进行考古勘探和发掘。
问题四: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作业主体是哪些?
考古调查、勘探业务工作由市文物事业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实施。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供应前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作业主体应为具有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考古发掘资质单位,或经省文物行政部门确认的考古调查勘探单位。
问题五: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申请程序是怎样的?
首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于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批准后,及时向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供拟供应土地的位置、面积、联系单位、联系人等信息。根据供应计划,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年度考古调查、勘探计划并组织实施。
其次由属地土地储备机构或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指定的单位(以下统称“土地熟化主体”)提出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申请。
随后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根据申请,负责协调考古单位编制《考古调查勘探方案》,土地熟化主体协助提供编制材料。
最后由文物行政部门逐级上报至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问题六:除文物行政部门外还有哪些主体涉及考古前置工作?
一是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需向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根据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的《土地供应意见书》对需要原址保护的文物遗迹和涉及已知不可移动文物的国有建设用地,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依法予以保护,依法依规供应土地。需要修改国土空间规划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相应程序修改国土空间规划。
二是财政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将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供应前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费用纳入同级土地熟化成本,并及时拨付。
三是土地熟化主体为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申请单位。
四是市文物事业服务中心。负责对既有地下管线、道路、广场、绿地、厂区等实施改造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考古调查,出具调查报告;依据国家文物局《考古勘探工作规程》技术标准,牵头组织实施考古调查、勘探工作;负责接收考古单位提报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报告,建立全市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档案。
问题七: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经费来源是哪里?
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供应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由属地土地储备机构或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指定的单位(土地熟化主体)计入其土地熟化成本。
本意见适用范围外的建设用地施工中发现文物所需的抢救性考古发掘费用,按照《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规定,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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