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对《关于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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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中 小十八大以来,习近平主席强调建设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考古学,党的十九大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关于文物保护工作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全面推进项目建设过程中考古前置工作,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提到要制定“先考古、后出让”的制度。聊城市考古前置的政策出台正是在这种情况下的有益探索,是有力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考古与文物保护政策的实际行动。
2010年《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出台,规定对占地两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须事先报请进行考古调查勘探。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一文,深入推进文物领域“放管服”改革,明确提出“考古前置”要求,地方政府在土地储备时,对于可能存在文物遗存的土地,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不得入库。国有建设用地考古前置势在必行,政策落地是国家文化遗产保护迈出的重要一步。
一、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办发〔2019〕2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1〕8号。
二、内容分析
1.制定主体和权限的合法性。
该《实施意见》由聊城市文化和旅游局编制。经审查,由聊城市文化和旅游局编制《实施意见》,制作主体合法,且未超越法定职权。
2.制定依据合法有效。
截止至本《实施意见》出具之日,制定该意见所依据的上述文件不存在被废止或失效之情形。
3.制定程序的合法性。
本《实施意见》由聊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党组集体研究,市直单位会签,专家论证,公平竟争审查等环节,并向市领导做了专题汇报,符合程序性规定。
4.制定内容的合法性。
《实施意见》共阐述了五部分内容,在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总体要求基础上,形成文物保护和城市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共赢的发展格局;文物行政部门发挥职能优势,划定地下文物保护分布区,保证考古前置顺利实施;对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主体、条件、申请程序、经费来源、作业要求等进行详细规定,程序公开透明;细化各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合作交流,推动考古前置有序进行;落实工作要求,深化问题总结、经验创新,确保考古前置落地有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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